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为公司指定与该诉讼不存在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1、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2、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3、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议或协商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可予以指定。4、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适合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可指定公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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