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准确地说,本文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本条规定包括以下精神: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应当分配土地补偿费。
(2)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还可分配土地补偿费,是否具有本集体户籍.主要生活来源等问题在所不问。
(3)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截止时间为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与是否常住、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无关。
2、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行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转让和处置集体土地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主要是原始取得的,包括出生、婚姻、收养、移民等合法渠道。上述人员一经国家身份确认-户口登记-即可正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属于权利范畴,集体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或集体的实际情况决定行使、保留和放弃。因此,笔者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应回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能属性,以避免户籍、居住地、是否承包土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形式因素的干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被征收土地按照其原始用途进行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基于被征地集体成员可供利用土地面积的减少。第一,土地补偿费是面向将来弥补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减少的损失,分配对象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第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平等,虽然成员之间使用集体土地多寡不均,但各自使用权的属性并无区别,故土地补偿费按照人口进行分配符合法律精神和集体成员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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