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的专用,应该是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这种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可以抵扣,按照代开的专用注明的税额抵扣。值税专用抵扣规定是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专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期限延长至半年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比如对于取得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国税〔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开具的专用,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认证入账(2010年是闰年),并在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专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认证并入账,并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进项,在7月15日征期结束前纳税申报时体现出来。
二、超市的可以作为公司抵扣吗
超市的是否能作为公司抵扣视情况而定。如果采购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在超市购买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物资或办公用品而取得的专用是可以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单位购买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品用品或是用于个人消费,即使取得专用也是不可以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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