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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生效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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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2.申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被执行人向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请求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由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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