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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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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第三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六条 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法律依据: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第三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六条 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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