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UU财经。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防火通告范文(3篇)

防火通告范文(3篇)

来源:UU财经

防火通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现就我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相关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和3月15日至5月15日两个时间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全市范围内的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为森林防火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防火通告A级以上风景林区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军事设施、油库、燃气库、化学品库等重要危险源,居民区,厂矿企业,公墓周边不足200米以内的连片林区以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为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入高火险区的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规定,将依据《辽宁省森林防火命令》予以经济和治安处罚,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xx市

防火通告范文

  各有林村社:

  为了做好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根据璧森指发[]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退耕还林工程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我镇森林面积逐渐增加,管理难度相应增大。各有林区森林防火工作更加不能松懈,一定要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有林区的村社要安排工作人员严防防火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民众安全防火意识

  春节将来临,作为我国的传统节日,进入林区游玩,上坟祭祖的人员也相应增多,给林区带来了很不安全的因素。为此:

  1、各有林区村社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增强全民安全防火意识。

  2、应积极在辖区学校开展森林防火专题宣传教育,不仅要增强学生儿童的防火意识,还要通过学生向家长、村民宣传,逐步改变林区烧灰积肥,林内人员随意用火的不良习惯,提倡文明祭祖,文明游玩,积极创造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3、目前正是宣传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关键时期,特别要作好我县仍未解禁的宣传解释工作,坚决禁止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严格规章制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有林区村社不定时安排人员到林区巡山护林工作。

  1、督促对林区护林员必须到林缘、林内建筑物周围的可燃物进行清除;

  2、在入山路口等重要部位,重点路段设立检查站,严禁带火(火种)入山;

  3、加强林区生产用火和祭祀用火等火源管理,林区内严禁烧钱化纸、燃放鞭炮;

  4、要加强林区内痴呆、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管理,落实监护人,确保重点人员用火行为的安全;

  5、春节前镇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护林人员巡山情况,防火人员的安排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汇报;

  6、一旦发现火情,村社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外,要立即报告镇防火值班室(电话:),有林区的村社领导要在第一时间找到引火的原因,控制山火肇事者。

  xx镇

  x年一月十六日

防火通告范文

  近期,全州气温回升,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偏高。为了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从11月1日起至次年5月下旬,在全县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天然林保护区、大面积人工造林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旅游景点实行森林防火戒严。各乡(镇)要迅速划定本地区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安排人员巡山守卡。

  二、各乡(镇)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制定考核办法,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三、各乡(镇)要根据当地森林火险等级及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采取有力措施,严管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香、纸、烛和烟花爆竹等易然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上坟烧香、纸、烛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荒种地、烧田土坎、烧灰积肥、野炊、吸烟等影响森林安全的用火行为。

  四、凡林区内、林区边缘需要的生产用火,必须经当地乡(镇)或授权单位批准,做好防范措施,事后熄灭余火。造林炼山等生产用火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严肃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人员。

  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各森林消防队,要处于临战状态,服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动,一旦出现火情,快速出动,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护林员要加强巡山看守,各级要组织工作组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

  七、凡在高森林火险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uude.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