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照当地的居民城镇收入的20倍赔偿的。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章的抚恤和优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
《关于薪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章执行,即: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薪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薪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薪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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