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曾用名原则上只允许更改一次,根据《户口管理规范》可知,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一次姓名变更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没有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有正当理由,以一次为限。
法律依据:
《户口管理规范》
第五十三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一次姓名变更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没有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有正当理由,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
第五十五条 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后,机关应当在其居民户口簿曾用名栏目内填写其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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