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跨市工作的,社保一般需要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医保关系等随本人转移,并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之后就由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起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保费用。
《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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