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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所产生的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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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任何义务一样,由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所产生的义务也有其特定的范围。举证责任的义务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自已所提出的主张。当事人的主张包含两种成份:

一种是实体法上的主张,即对审判结果的实际要求,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一种是程序上的主张,即对审判程序进行的要求,如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用以证明实体法上主张的事实,主要包含这样两类:一是有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

事实,如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二是一方履行或不履行义务,侵犯或未侵犯他方权利的事实。一般的说,当事人对自已所提出的主张,无论是实体法上的还是程序法上的,都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产生的义务的范围是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提出的主张包括实体法上的主张,还有程序上的主张,程序上的主张又包括有纠纷的事实,还有是不履行义务的的事实。

一、劳动争议中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

二、我国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原告不易举证,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能举证自己的安全措施绝对到位,而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加害人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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